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化学品的安全采购、运输、储存和保管工作,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学院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及《重庆大学实验室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重大校〔2016〕456号)的有关规定及重庆市公安机关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包括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指用于实现化学反应、分析化验、研究试验、教学实验、化学配方等使用的化学品,分为一般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含国家管控和非国家管控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双人双锁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
第二章 化学品的采购与运输
第四条 凡需采购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通过重庆大学化学品管理平台完成采购手续,否则学校财务处不予以报销采购费用。同时,未经许可严禁从其他渠道购买化学品。在院级化学品库房建立之前,对不同类型的化学品单次最大采购量按照表1要求执行,具体采购数量依据实验室或课题组化学品使用量情况确定,其中,半月用量不得超过实验室药品柜最大容量。院级化学品库房建立之后,具体采购量将另行规定。
表1化学品采购量限制表
化学品分类 |
单次最大采购量 |
不常用化学品 |
一瓶/最小剂量 |
常用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 |
实验室半月用量 |
一般化学品 |
实验室一个月用量 |
第五条 化学品的采购根据不同类型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一)国家管控的剧毒和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申请,由学院负责审核,设备处复核后报公安部门审批。
1.教师提出采购申请;
2.学院化学品管理员、学院分管领导审核通过;
3.设备处化学品管理员、分管处长进行复核;
4.设备处化学品管理员汇总后,报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申请,由学院化学品管理员审核,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三)一般化学品的采购申请,由学院化学品管理员审批。
第六条 在正常行课期间,学院管理员集中审核时间:周一至周五16:00-16:30,学院分管领导集中审核时间:周一至周五16:30-17:00。放假期间,因学校不受理国家管控的剧毒和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申请,学院也不予以受理,其他危险化学品及一般化学品的采购审核时间将另行通知。
第七条 一般化学品运输须由有运输资质的供应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规定。
第三章 化学品的储存、领用及日常保管
第八条 化学品储存与保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对不同化学品的不同管控要求及化学品的性质,我院化学品实行校、院和实验室分级储存保管制度:
(一)剧毒化学品必须由校级库房储存。
(二)其他危险化学品暂时由各实验室负责储存,等院级库房筹建好后储存在院级库房中;各实验室暂存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于专业的安全柜中。
(三)一般化学品须按照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及相关要求分类储存。
第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领用由学院负责审批,设备处负责复核并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1.使用教师提出领用申请;
2.学院化学品管理员、学院分管领导审核通过;
3.设备处管理员、分管处长进行复核;
4.校级库房管理员称量并发放剧毒化学品;
5.使用剧毒化学品实验后,领用教师必须于当日将剩余剧毒化学品交回校级库房,由校级库房管理员对剧毒化学品核实剂量后入库。即使药品全部使用完,空瓶也必须交回校级库房以统一回收处置,严禁使用人自行保管;
6.校级库房管理员必须及时填写剧毒化学品的出入库台帐,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三)易制毒化学品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领用由实验室负责,依据科研试验实际需求量取用。
(四)一般化学品的领用由实验室按化学品性质制定相应的领用流程执行。
第十条 各实验室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一)教师需要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有专人负责,按实验需求领取。
(二)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必须详细指导,教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对每一瓶危险化学品,都必须有完整的使用记录,其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人、使用数量等,其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对于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四)严禁转让或私自借用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 使用教师在化学品管理平台中如实填写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记录,以实现公安机关及学校对危险化学品的全程跟踪管理;学院发现未如实或者虚假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的,将不予批准采购化学品。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 对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了学校师生财产安全的实验室,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扬。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负责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学院及学校负责对各个实验室化学品进行监督和检查,若发现违规行为,将按照《重庆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重庆大学实验室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重大校〔2016〕4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即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A:易制毒化学品目录
附件B:危险化学品目录
附件C:剧毒化学品目录
化学化工学院
2017年9月4日